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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為統計、安排場地,請於七天前提出申請,並附上公文及企劃書。
嘉義縣北回歸線太陽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第 1 條
為加強嘉義縣北回歸線太陽館(以下簡稱本館)場地設施維護及建立使用
收費機制,推廣科學教育及藝文活動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第 2 條
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,管理單位為本府教
育處。本府得委託學校代為管理。
第 3 條
本館場地使用範圍為停車場
第 4 條
館外空間應開放供公眾遊憩。但館內外各項設施提供特定使用,應收取使
用規費及保證金(如附件)。
第 5 條
為符合本館設立宗旨,以下單位租借場地得以免收租借費,惟須繳納保證金:
一、縣府辦理之各項活動。
二、太陽館主辦、協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 6 條
申請使用場地,應填具申請表,記明用途及時間,向本館申請,繳驗相關
證件並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。但本府主辦或與本府合辦之教
育文化、非營利活動者免收使用規費。
第 7 條
申請使用場地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不予核准:
一、有礙社會善良風俗。
二、未經本府同意之商業行為。
三、辦理婚、喪禮或各種宗教活動。
四、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、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。
五、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,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六、曾經使用本館場地,違反規定情節重大。
七、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。
八、與科學教育無關之活動。
核准後發現有前項情事之一者,本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,已繳納之各項
費用不予退還,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第 8 條
使用本館場地時,關於設備安裝、彩排預演、錄音錄影、展場布置、海報
文宣等需先佈置事項,均應先經本館同意。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
回復原狀,違者本館得逕予拆除,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,其拆除費用
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,不足扣抵者,本館應予追償,申請者不得異議
。
第 9 條
本館場地借用期間,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,維護公共安全及環
境衛生,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。場地使用期間之人
員意外保險、工作人員識別、安全維護及傷患救急,由申請者自行負責。
第 10 條
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場地名稱 |
容納人數 |
使 用 時 段 (例假日各時段費用比照夜間標準收費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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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午 (09 : 00-12 : 00) |
下午 (14 : 00-17 : 00) |
夜間 (19 : 00-22 : 00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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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場 |
800 人 |
1,500 元 |
1,500 元 |
2,000 元 |
保證金 |
3,000 元 |
若未將場地回復原狀,經通知後逾三日尚未前來整理,本館得逕請清潔技工加班代為整理,並由押金酌扣清潔技工加班費。